拒之門外 新華社 圖
  出租車司機在運營中,乘客上車前司機禁問目的地;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有機產品”標簽不得隨意標註……今天起,一批法規規章正式實施,將影響你我的生活。
  據新華社電 4月1日起,一批法規規章將正式實施。其中,《出租車運營服務規範》規定,乘客上車前,出租車司機不得有詢問目的地等挑客行為。
  出租車司機
  不得挑客拒載
  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日前批准發佈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範》今天開始實施。規範明確,出租車司機在運營中,乘客上車前司機禁問目的地,不得挑客,除包車服務外,要使用計價器,不得議價,不得繞路。
  規範要求,出租車司機需佩戴服務標誌,運營前和運營中忌食有異味食物,不在車內吸煙,不向車外拋物、吐痰等。
  規範還規定出租車司機應使用包括“很高興為您服務”“請系好安全帶”“請記住我的車牌號”“您需要打開空調嗎”等26種中文和英文用語。
  此外,出租車企業宜提供24小時電召預約服務。對於乘客投訴,應在24小時內處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結果告知乘客。
  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
  中文標簽不得在境內加貼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佈《關於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今日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
  公告表示,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公告明確了嬰幼兒配方乳粉是指嬰兒配方乳粉、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乳粉。公告要求,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到境內分裝,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已罐裝在向消費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裝中。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其報檢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不予進口。
  “有機產品”標簽
  不得隨意標註
  今起施行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將加強對有機產品的認證管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產品質量。
  辦法明確,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等於或者高於95%的加工產品,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後,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註“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誌。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辦法指出,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或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註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範圍使用有機認證標誌,或者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辦法規定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產基地、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委托。此外,對於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塗改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
  將從嚴管理
  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日前公佈了新制定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今起實施。
  辦法表示,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鬚髮生的費用。
  辦法明確,各單位不得組織計劃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一律不安排宴請。培訓團組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單位、我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對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範圍、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虛報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等違紀行為,辦法要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特別關註
  “銀保新規”今起實施
  誤買銀保產品15天內可“反悔”
  據新華社電 消費者在銀行存款或者購買理財產品,卻莫名其妙地被“忽悠”變成了“買保險”,近年來“銀行賣保險”之類的銀保渠道屢屢出現銷售誤導等亂象。
  今日起,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將正式實施。這一被稱為最嚴的“銀保新規”,從特定人群保護、引導銀保業務調整、延長猶豫期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銀保產品猶豫期延至15天
  “存單變保單”、虛誇收益率一直是銀保渠道投訴的重災區,上當受騙的也往往是一些對收益有著更高期望、缺乏相關金融知識的老年人。
  通知要求,對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產品原則上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產品為主,必須由保險公司人工審核之後方可出單,核保時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覆核。這意味著向老年人賣保險時,銀行將不能當場出單。
  同時,通知還將銀保渠道保險產品的猶豫期由之前的10天延長至15天。並且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只收取10元保單工本費。在扣費環節上,新規要求銀行和投保人達成協議,並24小時內短信提醒消費者。
  解讀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表示,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在銷售保險產品時要著眼於企業長遠發展而不是短期利益,須明確身份,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如實向消費者推薦產品,尤其是免責條款和潛在風險。
  讓保險回歸風險保障本質
  為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轉變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方式,通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
  保監會還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解讀 庹國柱認為,保險公司需要開發一些適合在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發展長期保障型保險產品將是大勢所趨。
  禁與超3家保險公司合作
  保險人員在銀行網點駐點銷售一直備受爭議,這也是導致銀保渠道銷售誤導亂象頻頻出現的重要原因,而“銀保新規”則對“駐點銷售”明令禁止。此外,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每個網點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解讀 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中小險企的產品很可能退出銀行銷售。新規將促進中小險企在產品、費率、其他渠道等方面進行創新。中小險企如果不能提供適合監管需求的產品並開拓新的銷售渠道,被市場淘汰在所難免。庹國柱表示,保險公司應發揮好銀行的渠道作用,優化產品結構,規範與銀行的合作方式,在一種良性環境中,合作可以做到雙贏。
  醫療器械6月起分類管理
  一次性針管納入最嚴監管
  據新華社電 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日頒佈,共8章80條,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第一類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採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其中,一次性無菌註射器與心臟起搏器同被列入最嚴格的第三類監管。
  此外,我國還將建立增設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檢測制度。根據條例,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一律撤銷檢驗資質、10年內不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對受到處分的直接責任人員,規定10年內不得從事醫療器械檢驗工作。條例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今日起 出租車司機不得問目的地挑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h12ehuts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